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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争夺抚养权,全国首例!
厦门一对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一个负责供卵,一个负责生育。两人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
原告小丽(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小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
不久后小丽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该胚胎被移植到小美体内,小美怀孕。
2019年12月,小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
小丽表示小美是“代孕”,孩子与小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
小美:“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法庭上,小美以此辩解。小丽称小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且自己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小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可可(化名),可可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丽与小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可可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丽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小美存在代孕协议。故法院审理确认双方为伴侣关系。
经查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可可胚胎的卵子是小丽的,精子是购买的。
可可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美孕育分娩。而且可可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小美带离住处,并与小美共同生活至今。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并无证据证明其系可可的母亲,其要求可可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可可系以小丽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小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可可具有小丽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丽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丽诉求确认其与可可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丽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还指出,因为可可系由小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小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小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可可的健康成长。
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因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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